搜尋「遺囑範例」的人,通常已經開始思考房屋、土地、存款、股票或其他財產未來要怎麼安排。不過,遺囑和一般契約範本最大的不同,在於遺囑具有嚴格的法定形式要求。文字看起來很完整,不代表法律上的形式一定符合規定;尤其自書遺囑如果只是把網路上的遺囑範例列印出來,再於最後簽名,可能就不是法律所要求的「自書全文」。
先做這 3 件事:
如果只是想先了解最常見、一般人也較容易理解的格式,可以從「自書遺囑範例」開始。但是下面的內容應視為格式與整理思路的參考,不是任何個案都能直接套用的法律文件。若涉及多名繼承人、不動產、再婚家庭、公司股權、海外資產、特留分爭議或家庭衝突,建議另外取得專業法律意見。
依台灣民法關於自書遺囑的規定,核心形式包括由遺囑人自己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果內容有增減或塗改,還有另外註明與簽名的要求。因此,下面的遺囑範例可以拿來理解「內容順序」,但如果你選擇的是自書遺囑,正式版本不能只把以下文字印出來後簽名。
自書遺囑範例(格式參考)
本人○○○,為使本人死亡後之財產及相關事項有所依循,於意識清楚並依本人自由意思之情形下,立本遺囑如下:
一、本人所有位於○○市○○區○○段○○地號之土地,以及同址之房屋,於本人死亡後,由○○○取得。
二、本人於○○銀行之存款,以及本人名下其他金融帳戶內之存款,依本遺囑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三、本人名下股票、基金及其他投資資產,由○○○取得;如有財產項目變動,應依本人死亡時實際存在之財產狀況及本遺囑內容判斷。
四、本人指定○○○擔任遺囑執行人,依本遺囑內容協助辦理相關遺產事項。
五、本遺囑內容均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重要提醒:上面是「內容格式範例」,不是保證有效的制式表單。正式自書遺囑仍須依當時適用法律完成法定形式,財產安排也可能涉及特留分、財產權屬、夫妻財產制、遺贈、遺囑執行等個別問題。
遺囑爭議常常不是因為完全沒有寫,而是「有寫,但形式或內容留下疑問」。例如把電腦打好的文字當成自書遺囑、沒有完整寫年月日、只有蓋章沒有依自書遺囑要求簽名,或財產寫得過度模糊,都可能在日後產生爭議。
| 原因 | 如何判斷 | 建議行動 |
|---|---|---|
| 把列印文件當成自書遺囑 | 全文由電腦打字,只在最後簽名 | 先確認採用的遺囑種類,再依該種類完成法定程序 |
| 缺少完整日期 | 未清楚寫出年、月、日 | 正式完成時清楚記載完整日期 |
| 簽名方式有疑義 | 僅蓋章、由他人代簽或簽名位置不清 | 依所採遺囑方式確認簽名要求 |
| 塗改方式不完整 | 文字大量修改,卻沒有依規定處理 | 自書遺囑有修改時注意增刪、塗改的法定要求 |
| 財產描述太模糊 | 只寫「房子給大兒子」、「錢給女兒」 | 讓財產及取得對象可以明確辨識 |
| 見證人資格不符 | 選擇與繼承或受遺贈有特定利害關係的人擔任見證人 | 需要見證人的遺囑,事前確認見證人法定資格 |
| 沒有考慮特留分 | 希望將全部財產留給單一人,且另有法定繼承人 | 先檢視繼承人結構及財產配置,再評估法律效果 |

第一步不是找一份遺囑範例直接開始抄,而是先確認自己準備採取哪一種法定遺囑方式。如果是自書遺囑,就應按照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完成;如果本人不方便書寫,而想由其他人協助,就不能單純把自書遺囑改成「別人幫忙寫」,而應重新判斷是否適合代筆遺囑、公證遺囑或其他方式。
先把重要資產整理出來,包括土地、房屋、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公司股權、車輛、貴重物品以及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遺囑不一定要把每件小物品都逐項列出,但重要財產寫得越不清楚,日後解釋空間通常越大。
不要只寫「給兒子」、「給妹妹」或「給照顧我的人」這類可能產生不同理解的文字。至少要能從遺囑內容與其他資料合理辨認出究竟是哪一個人,尤其家族中有同名、再婚、收養或複雜親屬關係時,更應避免模糊描述。
立遺囑並不代表所有財產都可以完全不考慮其他法律規範。例如有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可能涉及繼承權的人時,財產安排可能涉及特留分問題。因此,在設計「全部給某一個人」或大幅偏向單一繼承人的內容之前,應先確認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
如果採自書遺囑,完成後應重新確認全文是否確實由本人書寫、年月日是否完整、是否親自簽名。如果中途有增加、刪除或塗改內容,也要特別確認是否依規定處理。最高法院實務曾出現遺囑未自行記明日期,因而不符合自書遺囑法定方式的案例,因此日期並不是可有可無的小細節。
自書遺囑本身不以見證人為必要成立要件,但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等方式會涉及見證人。這時不能隨便找家人簽名就算完成,法律對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的人有明確限制,因此應先確認資格,再安排程序。
遺囑寫好卻沒有人知道放在哪裡,也可能造成實務上的麻煩。可以考慮放在安全且家屬或遺囑執行人日後能夠找到的位置。如果日後財產大幅變動、出售房屋、家庭關係改變、繼承人變動或重新立遺囑,也應重新檢視原有內容是否仍符合自己的意思。
台灣民法設有不同遺囑方式,各自有程序要求。對一般人來說,最常接觸的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但選擇哪一種,不應只看哪個比較方便,還要考慮本人書寫能力、財產複雜程度、家庭爭議可能性以及是否需要第三方協助確認程序。
| 方式 | 主要特色 | 特別要注意 |
|---|---|---|
| 自書遺囑 | 由本人自己書寫全文 | 全文、年月日、本人簽名及塗改方式都要注意 |
| 公證遺囑 | 由公證人依法律程序辦理 | 涉及口述、見證人、公證人及簽名等程序 |
| 代筆遺囑 | 由符合程序的見證人之一筆記遺囑意旨 | 須注意口述、見證人數、筆記、宣讀、講解、認可及簽名等要求 |
| 密封遺囑 | 內容密封後依法律程序向公證人提出 | 密封、見證與向公證人陳述等程序均須注意 |
| 口授遺囑 | 屬法律規定特殊情況下使用的方式 | 不能單純因為不想寫字就任意採用 |
簡單財產與家庭關係下,遺囑範例可以協助你理解內容架構;但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單純靠網路範本通常不足以處理全部問題。
判斷原則:如果你的問題已經不是「遺囑格式怎麼寫」,而是「這樣分配會不會有爭議」、「某位家人能不能完全不分」、「房子到底算誰的財產」或「哪一種遺囑方式適合我」,就已經進入個案法律判斷,不宜只靠一份通用遺囑範例處理。
如果你要做的是自書遺囑,最大重點就是「自書」。可以先用電腦整理草稿,但正式版本應依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完成。
日期不只是紀念用途,也可能影響遺囑法定形式與多份遺囑間先後關係的判斷。不要只寫年份,也不要認為日後可以由家屬自己補上。
像「老家給大兒子」這種文字,在家人都知道哪間是老家時看似沒有問題,但如果名下不只一筆房產、地址曾變更或權利範圍複雜,就可能留下解釋空間。
「我希望某個人完全不能拿到遺產」是一種意思,但實際能不能達到,還要看繼承人身分、特留分及其他法律規定。因此,越偏離一般法定繼承分配的安排,越值得先做法律確認。
部分遺囑方式需要見證人,但法律對遺囑見證人的資格有限制。不能單純認為「家人最了解我的意思,所以找家人見證最好」,應先檢查該人是否依法可以擔任見證人。
人的財產與家庭狀況會改變。原本寫進遺囑的房屋可能已出售,受指定的人可能先死亡,也可能新增重要資產。遺囑不是寫完就永遠不用管,重大人生或財產變動後重新檢視,通常更能避免內容與現況脫節。
如果要製作的是自書遺囑,不宜直接把電腦列印的範例視為完成版本。自書遺囑有本人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及親自簽名等法定形式要求。
自書遺囑本身不以見證人作為必要成立要件,但仍必須符合自書遺囑本身的法定形式要求。其他種類遺囑則可能需要見證人。
可以先用電腦整理草稿與財產清單,但正式自書遺囑仍應由本人依法律要求親自書寫全文並完成日期與簽名等要件。
不一定。公證遺囑只是法律規定的遺囑方式之一,自書遺囑等其他法定方式只要符合各自的法律要件,也可能成立。
自書遺囑依法應記明年、月、日。日期屬重要法定形式之一,不宜自行省略或事後由他人補填。
自書遺囑若有增減或塗改,法律對註明增減、塗改位置、字數及另行簽名有要求,因此不要只像一般筆記一樣任意修改。
遺囑可以表達財產安排,但實際法律效果仍可能受到特留分及其他繼承規定影響。如果另有法定繼承人,建議先確認個案安排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
重點是讓遺囑所指的財產可以明確辨認。涉及土地、建物或共有權利時,資訊越清楚通常越能降低後續解釋爭議。
可以依法律規定安排遺囑執行相關事項。不過是否有必要指定、指定誰較合適,以及執行內容如何設計,應視財產與家庭狀況判斷。
若涉及多筆不動產、再婚家庭、公司股權、海外財產、特留分、家族爭議,或本人無法自行書寫及不確定應採哪種遺囑方式,建議尋求律師或公證人協助確認。